(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定于2024年11月1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024年11月18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288号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9:15至2024年11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罗小春先生因公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朱霖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52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28.827.96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3.8993%。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27.906.2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45%;反对90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34%;弃权1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9,037,1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19%;反对90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03%;弃权1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8%。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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