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亚通精工: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0月 31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8日下午 15:00时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经济开发区玉海街 689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董事长焦召明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4人,代表股份79,310,1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6.09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人,代表股份 61,195,7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99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9人,代表股份 18,114,3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095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0人,代表股份 425,7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548%。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监高授权委托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修订的议案》 3.《关于修订的议案》 4.《关于修订的议案》 5.《关于修订的议案》 6.《关于修订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计票人、监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203,0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9%;反对 7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7%;弃权 3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8,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426%;反对 7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366%;弃权 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08%。 2.《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182,0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4%;反对 7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3%;弃权 4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3%。 3.《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186,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6%;反对 8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0%;弃权 4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4%。 4.《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186,2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7%;反对 8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8%;弃权 3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5.《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186,3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9%;反对 8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9%;弃权 3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2%。 6.《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180,8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9%;反对 10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7%;弃权 2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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